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8%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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