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甲于2016年3月25日发明了一项新型器械的生产方法,但未就此申请专利,乙于2016年10月14日同样发明了该器械的生产方法,并于2016年10月18日就该项发明申请专利,甲得知后也于2016年10月20日就该项发明申请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该项发明的专利应授予( )。
甲
乙
甲和乙共同共有
甲和乙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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