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曾因违法受过行政处罚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受过专项安全培训的人
受过行政处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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