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多式联运公约》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和诉讼的规定,有关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为( ),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的次一日起算。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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