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2007年年初秦先生与何女士离婚,女儿玲玲归何女士抚养,2007年12月玲玲将同学小玉打伤,需赔偿医药费1万元,何女士因下岗生活困难,仅能承担4000元医药费,则秦先生()。
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已与何女士离婚
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玲玲归何女士抚养
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
承担6000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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