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 )。
以税金或利润形式按规定上缴国家作为国家集中的纯收入
以企业基金的形式留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先进职工
以合作事业基金形式上缴集资单位或主管部门
以工资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由职工个人支配和使用
以公积金、公益金形式作为集体提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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