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 10 万元、付款人为 A 银行、见票后 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2020 年 1 月 5 日,乙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支付货款,丁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2020 年 1 月 15 日,丙公司提示承兑时,遭到 A 银行拒绝。根据规定,丙公司有权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有( )。
甲公司
A银行
乙公司
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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