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 )。
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
造成8人重伤的事故
造成5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15人重伤的事故
造成12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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