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组织的程序包括(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以后5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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