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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