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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原来是 A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于 2018年 1月 1日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未就该事项通知其客户乙,原来与乙进行的交易一直由甲在负责,甲转为有限合伙人后又以 A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乙订立了一个 10万元的合同。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甲订立合同时已经转为有限合伙人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产生效力
甲可以自己已经转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该行为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