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主要包括()。
住宅的业主,但二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
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单位
小区内全体物业使用人
公有住房的购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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