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意。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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