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乙的债务时,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所拥有的权利,该权利是()。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以甲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
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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