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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七和广坤出资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王老七为有限合伙人,广坤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1月1日该合伙企业欠甲银行10万元,2016年5月1日赵四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该合伙企业,同年9月10日刘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加入该合伙企业,10月1日王老七退伙。则对于该合伙企业欠甲银行的10万元债务各个合伙人的承担方式表述不正确的有( )。
王老七对该笔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广坤对该笔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赵四对该笔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刘能对该笔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