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 )。
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国务院批准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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