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据登记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
只有履行权属登记手续以后,房屋受让人或他项权利的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才告成立
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权利的状态
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登记权利的现状
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构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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