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期限应是( )
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
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后的7天内
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14天内
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后的14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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