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投资成立 A公司,甲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未经其朋友丁的同意,使用丁的身份证等证件,将丁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甲为A公司股东
丁为A公司股东
甲、丁均为A公司股东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关注